成都的狗需要办狗证吗?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独户居住住所且合法有效。
饲养绝育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的,持免疫证明即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独户居住住所的有效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一寸照片两张等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注册,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其犬只标识。
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将犬只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